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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材料價格調整的指導性意見鄂建文[2011]145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避建設工程在招投標至竣工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波動風險,保證竣工結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實性,經市場調查研究,現對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材料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凡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材料價格等風險的承擔范圍、幅度及調整辦法的,按合同規定條款執行。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的,雙方可參照第二條的內容協商解決。 二、凡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材料價格等風險的承擔范圍、幅度及調整辦法,在工程價款調整和工程結算時可參照下列規定執行:對于招投標的建設工程,扣除招標控制價中明確給出的材料價格風險系數之后,其材料價差調整原則:材料變化幅度超過±5%(含±5%),變化幅度以內的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過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沒有招標的建筑安裝工程,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額的計算是以投標截止期前一個月省級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預算價格或市場價格為基礎,與施工期省級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市場材料信息價格或發、承包雙方認定價格之差。計算的材料差額,計取稅金后單獨列項,計入含稅工程造價。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差額由發包人承擔。 五、本指導性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與本指導意見規定不符的,以本指導意見為準。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